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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征收矿区使用票证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关于征收矿区使用费使用票证问题的通知
(1991年11月26日 国税油函[1991]068号)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
》,×××、×××两个油田投产后,你局将开征矿区使用费。经研究,征收矿区使用费所使用的票证可暂用“一般缴款书”,请与广东省税务局联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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