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
 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1年8月14日 国税函发[1991]1129号)


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京、天津、上海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条例》十五条的规定,中油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计划管理、投资额不满5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和减免,可根据其投资项目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制订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