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
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1年8月14日 国税函发[1991]1129号)
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京、天津、上海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
《条例》第
十五条的规定,中油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计划管理、投资额不满5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和减免,可根据其投资项目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制订的具体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