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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互免国际运输收入间接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
 互免国际运输收入间接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1990年8月2日 国税函发[1990]9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与泰王国政府于1990年3月28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互免国际运输收入间接税的协定,业经泰王国驻华大使馆与我国外交部分别于1990年7月6日和1990年7月27日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四条规定,该协定应自1990年7月27日开始生效执行。上述协定文本业经我局于1990年5月3日以国税函发(1990)436号文检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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