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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及其所属公司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1990年2月1日 国税油发[1990]3号)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为了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支持海洋石油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现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油公司下列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导管架、平台组块等海上结构物建造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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