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农业部信息公开发布系统和农业部公开文件发送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二)负责收文电子邮箱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三)负责为各司局和公文接收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一条 公开文件在运行各阶段应严格规范操作。
(一)拟稿。如需发送农业部机关司局和机关服务局、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承办司局在拟稿时,需在“是否发送司局”、“是否发送事业单位”中勾选“是”的选项,并确定具体收文单位。
(二)制作。机关服务局将各司局按程序报批核准的公开文件制作为CEB格式,并及时返回拟稿人。
(三)校核。拟稿人对公开文件的 CEB格式进行校对,确认无误后,提请所在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电子签名确认。
(四)公开。承办司局将经保密审查批准和审核校对无误的公开文件发送至本司局信息发布专机,以光盘刻录导出并登记备案后,通过信息公开发布系统,在农业部门户网站电子公文栏目中公开。
(五)发送。承办司局通过公开文件发送系统,将公开文件在农业部门户网站的链接地址发送至收文单位,并确认发送成功。系统同时自动发送短信提醒至收文单位预留手机。
(六)收取。机关各司局和机关服务局、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通过农业部内网邮箱收取公开文件;其他收文单位应指定专人每日登陆收文电子邮箱,查收、下载公开文件,并反馈收文回执。
(七)确认。承办司局应当及时确认公开文件收取情况。对因系统故障或人为原因造成公开文件无法正常收取的,应及时与收文单位沟通,并采取补救措施。办公厅应及时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原因排查,并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办公厅、人事劳动司、驻部监察局根据《
农业部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管理暂行办法》,对各司局公开文件发布、发送的规范性、时效性进行督查督办。对违规、超时发送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