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农业部公开文件应当及时发布和发送。其中,农业部文件、农业部办公厅文件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农业部情况通报》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系统计时起始时间为机关服务局将公开文件的CEB格式返回承办司局拟稿人的第二个工作日。
第五条 农业部公开文件遵循“谁制作、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谁发送、谁负责,谁接收、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办公厅负责公开文件运行的组织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一)负责研究制定公开文件运行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负责组织有关司局解决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负责对农业部信息公开发布系统和农业部公开文件发送系统开发、运行、维护的组织协调;
(四)负责对公开文件的纸质印制数量进行审核;
(五)负责对承办司局拟设置、变更、取消收文电子邮箱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六)负责对公开文件发送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七条 各司局负责公开文件的发布、发送具体工作。
(一)负责公开文件的草拟、审核、复核、会签和报签;
(二)负责对公开文件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三)负责拟定公开文件的纸质印制数量;
(四)负责将公开文件在农业部门户网站电子公文栏目发布;
(五)负责向收文单位发送公开文件链接地址,并确认接收情况;
(六)负责提出收文电子邮箱设置、变更、取消的书面申请。
第八条 机关服务局负责公开文件 CEB格式的制作和纸质文件的印制。
(一)负责将公开文件制作为CEB格式;
(二)负责在正式公文印制前,将 CEB格式文件返回拟稿人;
(三)负责按照办公厅核准的公开文件纸质印制数量印制纸质文件。
第九条 收文单位负责公开文件的接收和收文电子邮箱的日常管理。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公开文件管理制度;
(二)负责公开文件的接收下载和回执反馈;
(三)负责本单位收文电子邮箱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 信息中心负责农业部信息公开发布系统、农业部公开文件发送系统和收文电子邮箱安全、正常运行的技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