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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接受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建立健全接受监督工作的制度机制
  (一)建立定向联络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实行与人大代表定向联络工作机制,特别是对辖区内全国人大代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沟通,增进理解。要设立专项工作台账,制定计划措施,认真开展实施,积极争取人大代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支持。
  (二)健全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以及有关事项办理工作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办理工作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归口管理、统一交办、分级负责、跟踪督办、沟通反馈等各项办理工作机制,确保办理工作规范有序。
  (三)完善旁听案件庭审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充分发挥旁听案件庭审工作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审判公正的作用。要主动争取人大、政协等机关的支持,共同推动此项工作有效开展。
  (四)健全重要工作事项通报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召开会议、编发专刊以及信息发布等形式,及时通报人民法院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事项和重大案件的审判情况,确保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全面准确了解人民法院工作情况。
  (五)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开展接受监督工作新做法、新情况、新问题的总结、分析和归纳,认真做好工作动态和信息的整理报送工作,为本院领导和上级法院掌握情况和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四、切实加强对接受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接受监督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接受监督工作计划,并通过定期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等形式,及时部署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要求,确保接受监督工作扎实开展。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人民法院要实行接受监督工作院长负责制,切实建立“领导带头,全员参与”的接受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接受监督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确保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
  (三)密切协同配合。各级各地人民法院要强化大局意识,牢固树立全国法院“一盘棋”思想,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接受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四)加强机构建设。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相应工作机构,基层人民法院和不具备单独设立专门工作机构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接受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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