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接受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接受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10月12日
关于全面加强接受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为有效发挥接受监督作用,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根据
宪法和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全面加强人民法院接受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接受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接受监督是人民法院的义务和责任。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不仅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本质要求,也是
宪法和法律确定的法定原则。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通过深化司法公开,广泛接受监督,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接受监督是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的重要保障。加强接受监督工作,有利于人民法院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司法廉洁,依法公正行使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和执行权,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司法服务。
(三)接受监督是人民法院加强改进工作,提升司法公信的有效途径。司法公信力是国家的司法之基,更是人民法院的立院之本。人民法院只有主动将审判执行活动置于广泛公开的监督之下,才能不断加强和改进自身各项工作,有效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信任,进一步树立司法公正、廉洁、为民的良好形象,为人民法院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进一步明确接受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