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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意见的函

国土资源部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意见的函
(2000年4月13日 国土资厅函6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石油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紧急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石油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临时占用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应严格执行《关于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219号)中明确的有关事项,尽可能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并在做好被用地群众工作的前提下,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及时缴纳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用地期满,未确定为建设用地的,应及时复垦还耕。
  二、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每年初应按规定通报钻井及配套设施等拟使用土地的有关情况;每季度末,再将所需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进行汇总,依法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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