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江河、湖泊堤防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9年10月26日 国土资厅函313号)
湖南省国土测绘管理局:
你局《关于江河、湖泊堤防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国土字[1999]第6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在抗洪抢险和灾后重建期间的堤防建设用地,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属于国家投资或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堤防加固等水利建设用地,按国家建设用地办理;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筹资金或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筹资金为主的水利建设用地,可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办理。
二、同意在抗洪抢险和灾后重建期间的堤防建设用地,按冻结前、冻结期间和新《
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三个时段的不同规定,补办或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冻结期间建设用地补办手续,除要符合原《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外,还要符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新《
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发生的用地,要按照新《
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试行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文书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35号)的规定和要求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堤防建设属防洪工程项目,报批时需出具水利部门的项目确认文件。
三、堤防建设属于水利工程建设,无论其地处城镇建设用地区内还是地处乡村,其用地指标均需纳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的指令性指标;堤防建设若占用耕地,必须按新《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做到耕地占补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