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表彰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国土资发[2001]167号 2001年6月14日)
依法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贯彻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确保粮食安全,稳定农业基础地位,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1999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根据《
土地管理法》、《
农业法》和《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依据新修编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作了统一部署。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经土地、农业等部门共同努力,各地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基本结束,为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涌现了一大批先进单位。
为鼓励先进,进一步开创新时期耕地保护工作新局面,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决定,授予山西省等8个省、河北省石家庄市等64个地(市)、北京市怀柔县等242个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628个单位“全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希望受表彰的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争取更大成绩。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号召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向先进单位学习,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把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耕地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扬团结协作精神,加强部门合作;严格招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将各项保护措施切实落到实处;加大投入,以建设促保护,不断增加保护区内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加强政策法规研究,积极探索新时期基本农田挂号信工作新途径、新机制、新经验,全面推进耕地保护工作,为实现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目标作出突出贡献”!
附件:
全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一、全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先进省级单位(16个)
山西省为土资源厅山西省农业厅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农业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农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