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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先进单位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先进单位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1]37号 2001年2月2日)


  为加强耕地保护,增强各级地主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基本农田保护意识,进一步推进全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22号)要求,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将联合在评比的基础上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先进单位进行表彰,本次重点表彰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成绩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各要高度重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先进单位评比表彰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省(区)市政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或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成立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成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先进单位评比小组,具体负责制定评比工作方案,推荐评比先进单位。推荐评比要坚持择优、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广播宣传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发挥先进单位的典型示范作用,并结合检查验收和评比表彰工作对本省(区、市)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二、表彰对象
  以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的名义,对符合评比条件的省、地(市)县三级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进行表彰。
  先进单位表彰名称:全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先进单位。
  三、评比条件
  先进单位的工作要符合《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的具体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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