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后,提出内部审计主管部门的审计报告;对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应当主送人事部门、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并抄送有关部门。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后,必须严格执行,并在审计决定规定的时间内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内部审计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
第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如对审计决定有异议,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后十五日内向内部审计主管部门的上级部门申请复审。上级部门收到复审申请后,应在六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将复审决定抄送人事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下达三个月内,内部审计主管部门可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整改情况,作出是否进行后续审计的决定。
第四章 经济责任的界定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主管部门根据已获取的审计资料,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区别不同情况做出界定。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