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财产物资盘点表、债权债务明细表;
(五)投资协议或合同,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
(六)国家审计机关、专项检查组、各级内部审计部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检查、验资、评估等有关结论性报告和文件;
(七)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在审计工作开始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责范围;
(二)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目标完成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四)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廉政规定情况;
(五)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可以以书面或座谈等形式,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审计组在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送达审计承诺书样本,经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签章确认后,于审计工作开始五个工作日内送交审计组。
第十六条 审计终结后,审计组向内部审计主管部门提交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依据、内容、范围和时间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和所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以及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和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有关移送处理的决定;
(四)客观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经济管理情况,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问题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
(五)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六)需要披露和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提交内部审计主管部门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如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同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