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环办[2011]116号)
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内部审计在经济管理中的监督作用,不断推进内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健全和完善我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免疫功能,我部制定了《环境保护部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环境保护部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关于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的意见》(审经责发〔2004〕65号)和《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部属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时,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同时,内部审计主管部门应与人事部门协商,有计划地对任期内的领导干部开展任中审计。
第五条 根据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需要,由人事部门向内部审计主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单(通知单内容包括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等有关事项);内部审计主管部门依据通知单有关内容按审计程序实施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