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下达2012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的通知
(商贸函[2011]1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国际市场供需情况及各地区、各企业出口配额执行情况,商务部制定了《2012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分配方案》(见附件),现予下达,请遵照执行。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出口配额的二次分配和核查、反馈工作,配额应重点分配给配额使用率高、经营能力强、货源质量好、品牌信誉度高的企业。各地配额二次分配方案应及时报商务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和有关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
附件:2012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分配方案
商 务 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2012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分配方案
1、锯材
单位:立方米
地区或企业
| 配额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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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9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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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
| 23600
|
福建省
|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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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
| 3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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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
|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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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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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
| 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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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
|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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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
|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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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
|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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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
|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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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
|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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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
| 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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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
|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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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
| 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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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
|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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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
|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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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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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
|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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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
| 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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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 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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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
|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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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
|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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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
|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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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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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林业集团公司
|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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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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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信集团公司
|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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