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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2012年)》的通知

  属性:其他审计业务(有些属于法定业务,大多数属于自愿委托业务)
  内容:针对企业改制重组或企业组织结构变动时净资产进行的审计
  报告使用者:国资委、主辅分离企业
  委托人:企业
  专业能力胜任要求:精通企业改制业务流程和控制;熟悉企业改制及其主辅分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业务开展情况: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正常

  76. 改制审计
  主要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第60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04]第3号);《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第78号)
  属性:其他审计业务(法定专营业务)
  内容:针对改制重组中企业财务状况及其改制合规性、效益性的审计
  报告使用者:国资委;改制企业
  委托人:拟改制企业的出资人
  专业能力胜任要求:精通国有企业改制流程和控制;熟悉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业务开展情况: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正常

  77. 资产处置专项审计报告
  主要法律依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第85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第21号)、《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第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第250号)、《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销操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第7号)
  属性:其他审计业务(法定业务)
  内容:针对改制单位改制时点的资产剥离、划入补足、土地使用权的处置等情况,具体载明改制单位实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补助金、移交社保机构人员费用、内退人员预留费用的标准和总额,所涉及的人员并与本企业、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对比情况等予以审计
  报告使用者:国资委;改制企业
  委托人:改制企业
  专业能力胜任要求:精通国有企业改制流程和控制;熟悉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业务开展情况: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正常

  78.国资委及其监事会委托的业务
  主要法律依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第283号)
  属性:其他审计业务(自愿委托业务)
  内容:针对国资委及其监事会对国有独资及其控股公司监管中需要关注事项的专项审计
  报告使用者:国资委及其监事会
  委托人:国资委及其监事会、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
  专业能力胜任要求:精通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流程和控制;熟悉与国有企业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业务开展情况:根据市场需求和政策变化需大力开展

  (三)其他鉴证业务(10项)
  79.消化以前年度潜亏专项鉴证
  主要法律依据:《关于做好2009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08号)
  属性:其他鉴证业务(自愿委托业务)
  内容:针对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挂账予以鉴证
  报告使用者:国资委、企业
  委托人:国有企业
  专业能力胜任要求:精通账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挂账流程和控制;熟悉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挂账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业务开展情况:根据市场需求和政策变化需要大力开展。

  80.企业内部退休人员支出确认预计负债的专项鉴证
  主要法律依据:《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7]第60号)
  属性:其他鉴证业务(法定业务)
  内容:企业申报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内部退休人员支出时,针对企业内部退休计划、人员清单、费用项目、补偿标准、折现率等相关材料证予以鉴证
  报告使用者:国资委、企业
  委托人:国有企业
  专业能力胜任要求:精通企业内部退休人员支出确认预计负债流程和控制;熟悉企业内部退休人员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业务开展情况: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正常

  81. 金融衍生业务专项审计
  主要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第19号)
  属性:其他鉴证业务(法定专营业务)
  内容:针对企业涉及到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专项审计
  报告使用者:国资委
  委托人:企业董事会
  专业能力胜任要求:精通企业金融衍生业务流程和控制;熟悉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业务开展情况: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正常

  82. 对外捐赠专项鉴证
  主要法律依据:《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
  属性:其他鉴证业务(自愿委托业务)
  内容:针对企业对外捐赠管理与实施情况予以查证,并出具报告
  报告使用者:国资委及其监事会
  委托人:企业监事会
  专业能力胜任要求:精通企业对外捐赠管理与实施的流程和控制;熟悉对外捐赠管理与实施情况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业务开展情况: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正常

  83. 绩效评价业务
  主要法律依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企业效绩评价业务暂行办法》(财统[2002]第16号)第2条
  属性:其他鉴证业务(自愿委托业务)
  内容:针对企业绩效进行评价
  报告使用者:出资人、监管者
  委托人:财政部门
  专业能力胜任要求:精通企业绩效评价流程及其控制;熟悉与企业绩效评价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
  业务开展情况:根据市场需求和政策变化需大力开展

  84. 企业全员业绩(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主要法律依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2009] 第22号);《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国资发考核[2008]第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综合[2009]第300号)
  属性:其他鉴证业务(自愿委托业务)
  内容:针对企业全员业绩或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进行评价
  报告使用者:国资委及其监事会,国有企业
  委托人:国有企业
  专业能力胜任要求:精通企业全员业绩或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评价流程及其控制;熟悉与企业全员业绩或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评价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
  业务开展情况:按照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正在着力开展

  85.税务风险管理审计
  主要法律依据:《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国税发[2009]第90号)
  属性:其他鉴证业务(自愿委托业务)
  内容:针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过程及其效率进行鉴证
  报告使用者:税务机关
  委托人:企业
  专业能力胜任要求:精通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业务流程及其控制;熟悉与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
  业务开展情况: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正常

  86.参加地方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数据汇总及年度检查工作
  主要法律依据:《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资委令【2011】第25号);《关于做好2010年度地方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数据汇总及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1〕第4号)
  属性:其他鉴证业务(自愿委托业务)
  内容:接受国资管理部门招投标的委托,参与地方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数据汇总及年度检查工作,重点对所出资企业是否制定了产权登记相关制度,是否明确职能部门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所出资企业发生相关经济行为时是否及时办理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数据是否准确;所出资企业对产权登记工作档案管理情况等予以检查。
  报告使用者:国资管理部门
  委托人:国资管理部门
  专业能力胜任要求:精通地方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管理业务流程及其控制;熟悉与地方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
  业务开展情况:根据各个地区国资部门利用中介机构的程度而有不同的业务拓展

  87.参与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第5号);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2011】第26号);《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2011】第27号)
  属性:其他鉴证业务(自愿委托业务)
  内容:接受国资管理部门招投标的委托,参与地方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重点承担以下审查工作:(1)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2)离岸公司;(3)境外出资;(4)境外重大事件;(5)境外企业绩效评价;(6)境外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7)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8)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专项审计;(9)建立健全境外企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10)境外金融衍生业务的专项审计。
  报告使用者:国资管理部门
  委托人:国资管理部门
  专业能力胜任要求:精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业务流程及其控制;熟悉与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
  业务开展情况: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利用中介机构的程度而有不同的业务拓展

  88.参与企业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
  主要法律依据:《关于中央企业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纪检[2010]171号)
  属性:其他鉴证业务(自愿委托业务)
  内容:接受国资管理部门招投标的委托,参与企业工程建设专项管理工作,重点承担以下审查工作:(1)违规决策及审批行为;(2)违规招标行为;(3)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违规行为;(4)违反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的违规行为;(5)物资采购中的违规行为等。
  报告使用者:国资管理部门
  委托人:国资管理部门
  专业能力胜任要求:精通企业工程建设业务流程及其控制;熟悉与企业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
  业务开展情况:各地区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利用中介机构的程度而有不同的业务拓展

  四、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业务(4项)
  (一)报表审计业务(1项)
  89. 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审计
  主要法律依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第60条;《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1] 第311号)第79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
  属性:报表审计业务(法定专营业务)
  内容:对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报告使用者: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股东、外汇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
  委托人: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
  专业能力胜任要求:精通外商投资企业业务流程和控制;熟悉与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开展业务情况: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正常

  (二)专项审计业务(3项)
  90. 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业务
  主要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第20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的通知(汇综发[2005]第11号)
  属性:其他审计业务(法定专营业务)
  内容:针对所有企业涉及到外汇收支情况时对其编制的外汇收支情况表予以专项审计
  报告使用者:外汇管理部门
  委托人:外商投资企业
  专业能力胜任要求:精通外汇收支业务流程和控制;熟悉与外汇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业务开展情况: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正常

  91. 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
  主要法律依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9]第 1 号)第18条
  属性:其他审计业务(法定专营业务)
  内容:针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时对其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收益进行的专项审计
  报告使用者:外汇管理部门
  委托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专业能力胜任要求:精通外商投资企业业务流程和控制;熟悉与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以及外汇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业务开展情况: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正常

  92.清算审计
  主要法律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第42号);《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1] 第311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关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商法字[2008]第31号)
  属性:其他审计业务(法定专营业务)
  内容:对外商投资企业因合作期满、终止经营、破产、解散等原因而进行清算的各项事宜予以鉴证
  报告使用者: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股东、外汇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
  委托人: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
  专业能力胜任要求:精通外商投资企业清算业务流程和控制;熟悉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开展业务情况: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正常

  五、财政预算资金相关业务(28项)
  (一)专项审计业务(5项)
  93. 医改资金使用审计
  主要法律依据:国家发改委、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第66号);《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积极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业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会协[2010]第5号)
  属性:其他审计业务(法定业务)
  内容:对国家医疗改革中投入的医改资金使用情况及其效率进行审计
  报告使用者:财政、发展改革、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中医、药监等部门
  委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卫生院等董事会;具体履行财政资金拔付职能的财政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专业能力胜任要求:精通医院等医疗机构的业务流程和控制;熟悉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府部门对医药产品监管、财政等拨款资金使用和核算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的规定
  业务开展情况:按照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正尝试开拓

  94. 医院财政补助专项审核
  主要法律依据:国家发改委、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第66号);《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积极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业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会协[2010]第5号)
  属性:其他审计业务(法定业务)
  内容:针对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接受财政补助情况及其使用效率予以审计
  报告使用者: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财政、发展改革、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中医、药监等部门
  委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卫生院等董事会;具体履行财政资金拔付职能的财政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专业能力胜任要求:精通医院等医疗机构的业务流程和控制;熟悉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府部门对医药产品监管、财政等拨款资金使用和核算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的规定
  业务开展情况:按照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正尝试开拓

  95. 财政科技经费(课题经费)专项审计
  主要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第56号);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联合发布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第163号);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发布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第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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