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11年第85号)
对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恶唑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的公告
2007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4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倾销税。该反倾销措施自2007年6月16日开始实施,并将于2012年6月16日到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十八条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中应包含要求进行期终复审的明确表示和终止反倾销措施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