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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县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腹膜透析试点工作的通知

  (2)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试点医疗机构制订具体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启动试点工作。
  (3)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试点医疗机构腹膜透析有关医护人员前往示范中心接受腹膜透析规范化培训。
  2.全面推进阶段(2012年1-6月)。
  (1)各试点医疗机构开展腹膜透析工作,每季度组织对本院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2)各示范中心对区域内试点医疗机构腹膜透析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季度对本辖区各试点医疗机构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向卫生部提交试点工作季度报告;定期召开本省(区、市)试点工作会,就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研讨,交流经验。
  (4)卫生部适时组织召开现场工作会议及培训会议,推广试点工作经验;不定期对各地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每半年组织对各地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
  (三)实施中期评估(2012年3-4月)。
  1.各试点医疗机构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中期总结,并于2012年4月中旬将中期总结材料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2.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省(区、市)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中期总结评估,召开本省(区、市)试点工作中期总结会,并于2012年4月底前将中期总结评估材料报卫生部。
  3.卫生部组织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中期督导检查和评估。
  (四)试点工作评估总结(2012年7-9月)。
  2012年9月30日前,卫生部对各试点医疗机构腹膜透析开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和总结,形成总结评估报告;组织召开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宣传、推广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同时,研究部署下一步腹膜透析相关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腹膜透析能力建设,积极推进腹膜透析,将有助于降低终末期肾病透析费用负担,有效提高保障水平,使更多患者从中受益,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之
  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试点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组织实施,着眼于建立有利于腹膜透析工作开展的长效机制,重点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腹膜透析能力和水平,并逐步将腹膜透析技术下沉至基层医疗机构,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统筹协调,务求实效。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助辖区内试点医疗机构开展本次试点工作,建立辖区内示范中心与试点医疗机构对口帮扶机制,发挥示范中心技术辐射、带动作用。各试点医疗机构要紧密结合本地区医疗实际情况,制订详细的试点方案,确定具体工作目标和实施步骤,切实落实责任,确保措施到位,务求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和督导检查,卫生部医政司将适时组织对各地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和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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