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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县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腹膜透析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医政司负责组织和管理县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腹膜透析试点工作,包括确定试点方案并组织实施,确定试点医疗机构和试点区域,并组织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评估和监督。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本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工作组,负责组织本辖区试点医疗机构开展试点工作,组织相关医护人员接受示范中心技术培训,对各试点医疗机构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评估和监督,定期向卫生部医政司报告本辖区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相关信息等。
  中华医学会肾脏病学分会具体负责制订腹膜透析相关技术文件,编写腹膜透析规范化培训有关教材,对各试点医疗机构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收集、分析试点工作相关信息,协助制订综合监测和试点效果评估工作方案。
  卫生部腹膜透析培训示范中心具体负责开展腹膜透析规范化培训工作,接收相应试点医疗机构腹膜透析有关医护人员进行规范化培训,并负责对区域内试点医疗机构腹膜透析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各试点医疗机构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要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制订本院具体试点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制订试点工作相关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选派相关医护骨干前往相应示范中心接受技术培训,指导并监督试点工作开展,组织本院试点工作的评估与分析,定期向本省(区、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工作组报告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相关信息等。各试点县医院和相应试点乡镇卫生院应当建立长效帮扶机制,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四、试点范围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推荐辖区内符合条件的1家县医院和该县医院服务范围内的1家基层医疗机构作为试点医疗机构(见附件),承担试点工作。
  五、实施步骤
  试点工作自2011年6月开始,至2012年9月结束。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试点启动阶段(2011年6-8月)。
  1.卫生部召开推进腹膜透析工作会议,确定部级示范中心名单。
  2.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本辖区试点医疗机构名单报卫生部审定。
  3.编写腹膜透析规范化培训有关教材。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 年9 月至2012年6月)。
  1.建章立制阶段(2011年9-12月)。
  (1)卫生部印发试点工作方案,确定试点医疗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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