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县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腹膜透析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1〕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为提高我国腹膜透析水平,扩大腹膜透析覆盖面,使更多的终末期肾病患者得到安全、有效、可及的腹膜透析治疗,我部决定在北京市等29个省(区、市)部分县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开展腹膜透析试点工作。现将《县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腹膜透析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份卫生行政部门、试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及时将试点工作有关情况报送我部医政司。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有条件的县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参照本方案要求,开展腹膜透析试点工作。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 徐凯、胡瑞荣、焦雅辉
电 话:010-68792209、68792840
传 真:010-68792513
Email:mohyzsylc@163.com
附件:县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腹膜透析试点工作方案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县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腹膜透析试点工作方案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为提高我国腹膜透析水平,扩大腹膜透析覆盖面,使更多的终末期肾病患者得到安全、有效、可及的腹膜透析治疗,推动县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腹膜透析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试点工作坚持“以病人为中心”,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工作,通过试点,进一步加强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腹膜透析能力建设,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推进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二、工作目标
利用1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在部分县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开展腹膜透析试点工作,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终末期肾病患者医疗救治体系;建立完善腹膜透析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工作模式、运行机制以及质量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建立腹膜透析培训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对基层医疗机构有关医护人员腹膜透析培训长效机制,发挥示范中心的技术辐射作用;对已发布实施的腹膜透析相关规范与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论证和进一步完善,使之能够更好地推广并为临床工作服务。
三、组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