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
(民政部 2011年12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慈善捐助信息的透明度,提高公益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引导公益慈善资源的有效使用,推动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以下简称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信息公开主体规范公开公益慈善捐助信息。信息公开主体应根据本指引的要求,逐步完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工作,满足社会捐助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指引中的信息公开主体,是指公益慈善类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等组织和机构,在开展公益慈善捐助活动和实施公益慈善项目时的信息公开,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四条 本指引所指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是指信息公开主体与公益慈善活动相关的捐赠款物的募集、接受、使用和审计等信息。
第二章 信息公开基本原则
第五条 及时准确原则。信息公开主体按本指引规定的公开内容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