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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2011年特种设备统计年报工作通知

  2.表3的填报单位为总局、省局、地市局所属的质检系统检验机构和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3.表4中,基本建设项目中7-13栏是指一个基建项目的整个投资建设到工程竣工完成过程的填报,项目完成后不继续填报。

  4.表5中,当年在用设备总计=上一年在用设备数+2栏-4栏,5栏=(56+57+58+59)栏。

  5.表6中,单位数独立填报;气瓶检验机构是指具有单一气瓶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具有气瓶检验资格的综合检验机构不属于气瓶检验机构;2栏=(5+7+9+12+15+17+21+24+27+30+33+35+38+41+43+45)栏,3栏=(6+10+13+18+19+22+25+28+31+36+39+46)栏。

  6.表15的数据应与上报总局事故调查处理中心数据相一致。

  (二)2011年特种设备事故统计年报

  1.事故年报统计数据要按照总局115号令规定的内容上报,并附相关照片和文字说明。

  2.事故年报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499-1995)计算。

  3.事故快报后,事故信息要通过事故续报、结报不断完善。事故结报内容要明确事故原因,写明结论性意见。

  三、统计工作要求

  (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特种设备统计工作,把特种设备统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要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保持统计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不断探索科学、有效的统计方法。特种设备统计人员要进一步提高做好特种设备统计工作的认识,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及时完成统计年报工作任务。

  (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科学准确界定和统计特种设备事故。对有争议的特种设备事故或相关事故,可以参照经总局2011年特种设备统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的事故案例界定(见附件),进行事故的分析界定,并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统计工作。

  (三)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做好2011年特种设备统计年报的组织工作,召开2011年度统计工作会议,开展统计年报信息系统的培训,组织填报单位认真填写统计数据,仔细审核本省的汇总数据,及时上报准确、完整的年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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