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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国统办字〔2006〕19号)


各司级行政单位,服务业调查中心、普查中心:

  现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程序规定

  根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提高行政审批的质量和效率,规范国家统计局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活动,制定本规定。

  一、总原则

  统一组织,明确分工。按照局内各司分工,由统计设计管理司统一组织、协调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和联合制发工作。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受理和回复由统计设计管理司和办公室共同完成;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核由局内有关单位参与完成,局内各单位不得另外受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为避免部门统计项目与国家统计项目混淆,我局原则上不与部门联合制发统计调查项目,特殊情况需事先征得主管设计管理工作的局领导同意。对授权行业协会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要严格管理。

  二、审批程序

  第一,项目受理。各部门送审的统计调查项目(以下简称送审项目)首先送局办公室登记阅批,之后送设管司。设管司负责审核送审文件是否齐全,澄清有关疑问,进行登记,填写审批流转卡片后进入正式审批过程。如发现送审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即要求部门重新准备送审文件或补正材料。

  第二,项目审理。送审项目受理后由设管司组织审理。设管司根据涉及的内容和需要,通过审批流转卡片征求局内有关司(队)意见;有关司(队)在审批流转卡片中填写意见和要求后返回设管司,由设管司最后综合、归纳成统一意见。

  第三,反馈意见。如送审项目需要通过面谈向部门反馈意见或讨论有关问题时,由设管司安排组织进行;无须面谈的一般性修改意见,由设管司通知部门按要求做出修改。

  第四,起草回文。初步审理完成后,审批流转卡片和送审项目材料回到设管司,由设管司填写审核意见,并起草回函。

  第五,审定发文。办公室核稿并修改后,送总统计师或主管局长审定。领导审定签发后,由设管司按机关办公程序将回函发送到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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