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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失效]


  (一)关于《规定》的试行说明

  城乡划分标准所涉及的部门和专业较多。国家统计局1999年出版的《中国统计年鉴》中,有9个部分43张表有城乡划分的内容,而城乡划分口径几乎各不相同,涉及了公安部、建设部等多个部门和人口统计、居民生活统计等近十个专业。这次制定城乡划分标准,虽然广泛征求了各部门、各专业的意见,但由于我国城乡情况比较复杂,行政区划、城乡建设规划、城乡人口管理和城乡统计缺乏统一的协调和规范。新制定的城乡划分标准是否科学、可行,能否满足各专业、各部门统计上的需要,还要通过实践加以验证。所以,本《规定》暂定为试行方案,拟在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试用,待有关数据出来后进行具体测算、验证,再对《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正式标准。

  (二)关于市镇行政区域中含有农村万分的处理办法的说明

  本《规定》对城乡的划分主要依据国务院有关市镇建制的规定和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划。但目前,在我国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和建制镇所辖行政区域中,不同程度地含有农村成分,特别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现的整县改区,整乡改镇,使市辖区和建制镇中的农村成分大量增加,这给城乡划分带来一定难度。为了从统计上更准确地反映我国城市、镇、乡村的实际情况,《规定》对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建制镇所辖地域进行了细划,以尽可能地剔除所包含的农村部分。同时,为了与现行的行政区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相衔接,并考虑到城乡划分的可操作性,本《规定》保证了行政建制的主体部分不被割裂和最小行政单元的不被破坏。因此,在具体划分中,《规定》保留了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建制镇人民政府驻地主体的完整性,并对部分市辖区、不设区的市进一步划分到街道办事处(镇、乡),对建制镇进一步划分到村民委员会。

  (三)关于采用甄别指标的说明

  本《规定》对市辖区采用人口密度作为甄别指标。根据《中国城市统计年鉴》和国际上对城市实体地域划分的经验,城市化程度与人口密度、从事非农产业人口、非农产业增加值等指标有较强的相关性,这三个指标互呈正比关系,即一个指标值高,其他两个也高。所以对市辖区进行甄别,选择其中一个指标即可。在这三个指标中,人口密度资料较容易取得,简便易行,而且能直接反映一个地区的人口聚集程度,国际上也多采用这一指标。

  在《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中,扣除市辖县后,219个设区市(纯市辖区)人口密度的平均值为1246.42(人/平方公里),从事农业生产人口比重的平均值为21.9%,这说明市辖区中有相当部分的农业成分。如果人口密度控制在1500(人/平方公里)以上,市辖区的城市化程度将更接近实际。从北京、广州、青岛、潍坊、武汉等5个城市50个辖区的有关资料看,人口密度超过1500(人/平方公里)的区,农业人口均低于30%;人口密度不足1500(人/平方公里)的区,农业人口则超过30%,而整县改区的人口密度均低于1500(人/平方公里)。根据以上的测算,本《规定》选择了人口密度为1500(人/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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