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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失效]


  八十年代以后,我国城镇的产业结构和人口结构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国务院分别于1984年11月和1986年4月,批转了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和《关于调整设市标准和市领导县条件的报告》,对以前的市镇建制标准作了较大的放宽。这两个报告实施以后,各地出现了大量的撤县设市、撤乡建镇,全国市镇数量大幅度增加。按照新调整的行政区划进行测算,我国城镇人口将高达75%,这与我国的实际情况有较大的出入。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的两个报告后,国家统计局没有及时对城乡划分标准进行修订。一些部门和专业根据本部门、本专业的需要,自行对城乡划分标准作了调整,还有些部门和专业仍沿用原来的城乡划分标准。因此,造成我国城乡划分标准不统一,有关城乡划分的统计数据混乱、交叉。

  长期以来,城乡划分标准的不统一,一直困扰着统计工作。为了在统计上统一城乡划分标准,以满足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和各部门、各专业统计上的需要,民政部、国家统计局于1998年年底联合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统计上制定城乡划分统计标准的请示》报告。国务院领导批复并同意由国家统计局牵头,民政部、建设部、公安部、农业部、财政部参加,联合制定统计上使用的城乡划分统计标准。

  二、城乡划分标准的制定原则

  (一)以现行的法律、法规为依据

  《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主要依据我国的市镇建制、行政区划、基层政权组织建设和城市、乡村规划建设等有关法律和规定。

  (二)立足于现行的行政区划

  目前我国地域划分比较清晰的是行政区划。它是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行政建制的有关规定,将我国现有的行政建制所辖地域划分为若干行政地区。在确定行政建制和所辖地域时,已充分考虑了该地区的人口情况、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化程度等诸多因素,基本符合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现状。因此,统计上制定城乡划分标准,应以我国行政区划为基础。

  (三)有利于实际操作

  城乡划分除了要立足于现行的行政区划外,还要便于统计上实际操作。统计上划分城乡的基本单位主要是行政区划中的市辖区和建制镇,以及非行政区划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这与统计上常用的一级综合单位或基层单位相一致,也便于实际操作和资料取得。

  三、关于《规定》中的几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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