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人民政府驻地的解释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是指区(市)人民政府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乡)全部行政地域;建制镇人民政府驻地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的居委会地域,如果未设居委会或居委会地域不明确的,则为村委会地域。
三、关于城区建设的概念
城区建设是指城镇的公共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居民区的建设。
(一)公共设施是指:行政办公设施、商业金融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教育科研设施、其他设施(包括文物古迹、宗教活动、社会福利院等设施)。
(二)市政公用设施是指:水电气热供应设施、道路交通设施、邮电通信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在建工程及维修设施、其他设施(如消防设施等)。
(三)居民区是指:居民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幼儿园、学校、粮店、副食店、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道路及绿地。
四、关于“……城区建设已延伸到周边建制镇(乡)的部分地域”的解释
《规定》第六条中“……城区建设已延伸到周边建制镇(乡)的部分地域”,是指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区建设延伸到周边建制镇(乡)人民政府的驻地,或延伸到镇(乡)辖50%以上的村民委员会的驻地。
五、关于部分特殊地区的解释
(一)工矿区是指坐落在市区、镇区以外生产和职工生活较为集中的工矿企业区。不包括坐落在市区、镇区以外,仅以生产为主的工矿区。
(二)开发区是指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类开发区。
(三)旅游区是指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具有同级人民政府行政职能的管理机构。不包括仅以旅游、经营开发为主,不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管理公司(局)的所辖区域。
《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的制定说明
一、关于重新制定城乡划分标准的必要性
1955年,国务院颁布了《
国务院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该规定首次从计划、统计和业务核算的角度,对我国城镇和乡村进行划分。随后,国务院又陆续出台了有关设市标准和设镇标准的规定。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家统计局对我国城市人口和乡村人口的统计口径作了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