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是否存在注册资金未达到300万元规定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注资的情况;
  (五)每年是否如期参加制作机构业绩审核;
  (六)是否存在连续两年未开展任何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情况;
  (七)是否存在过去三年内曾被撤销过《许可证》的情况;
  (八)是否存在以各种方式租借、转让、出售《许可证》的情况;
  (九)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将节目销售出境或送境外参加展示播映活动的情况;
  (十)是否存在股东变化、股权变更或章程修订,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
  (十一)是否做到定期上报节目制作、经营和交易情况以及及时备案节目样片;
  (十二)制作机构内部审查、把关机制是否健全等。
  四、做好日常监管和违规查处工作。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总局赋予的管理职责,理直气壮地做好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对于发现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第1至第9种情况的,要坚决撤销其《许可证》。对于存在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第10至第12种情况的,要予以纠正,并入当年业绩审核记录。
  对于管理中发现有未合法取得《许可证》,或以任何方式伪造、编造《许可证》,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交易以及版权代理或参加广播影视节(展)、评奖和节目交流活动等行为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请各地于10月1日前,将清查结果上报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
  五、加强节目播出管理。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各级播出机构结合本《通知》精神,对本台在播和拟播的广播电视节目进行全面梳理和自查,重点清查非本台制作的节目、栏目的来源以及提供节目、栏目机构的资质,对于已经购买的未取得《许可证》机构制作或提供的节目、栏目,要立即停止播出,确保播出安全。
  六、加强情况交流沟通。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在健全制作机构业务档案和管理数据系统的基础上,要密切与制作机构的沟通联系,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及时将总局各项管理规定和政策要求传达给所有机构,提高从业机构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同时,要积极推动制作机构的行业自律,引导制作机构自我约束、自我规范,促进节目制作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请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辖区内各相关机构,并认真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