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发〔2010〕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日益活跃,全国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数量已超过四千家。对丰富节目创作,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社会各界的欢迎。但是,有机构违反总局规定,违规从事节目制作、发行和交易活动,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损害了制作业的整体形象。为进一步整顿节目制作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根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第34号令)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工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是各类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重要主体,担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充分认识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履行好对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和播放的管理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坚决防止出现偏差。
二、暂停审批新的制作机构。自2010年9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各地原则上暂不批准新的制作机构。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受理的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申请,各省要按照确保质量、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从严审批,严把准入关,除实力特别雄厚,且以往确实实际参与合作制作过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外,一律不予批准。
三、开展制作机构清理整顿工作。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立即对辖区内所有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进行清查,重点清查各机构执行总局规定的情况。清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欺骗审批机关的情况;
(二)是否制作、发行过违反总局规定内容的节目;
(三)是否含有境外资金背景或吸纳境外资金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