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11年第84号)
关于对美部分进口汽车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11年5月5日,商务部公布《关于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案的最终裁定》(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20号),裁定在案件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国内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做出决定,按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20号所载明的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终裁倾销幅度及终裁从价补贴率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实施期限2年,自2011年12月15日起到2013年12月14日止。
(一)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如下:
1. 通用汽车有限公司8.9%
(General Motors LLC)
2. 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 8.8%
(Chrysler Group LLC)
3. 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 2.7%
(Mercedes-Benz U.S. International, Inc.)
4. 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 2.0%
(BMW Manufacturing LLC)
5. 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及美国本田有限公司 4.1%
(Honda of America Mfg., Inc.,American Honda Motor Co, Inc.)
6. 其他美国公司 21.5%
(All Others)
(二)对各公司征收的反补贴税率如下:
1. 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12.9%
(General Motors LL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