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告
(2011年第78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续发行2011年记账式附息(二十四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含试点商业银行柜台)、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续发行。试点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已经开通国债柜台交易系统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试点银行)。
二、本期国债计划续发行280亿元,实际续发行面值金额为280亿元。
三、本期国债续发行部分起息时间、票面利率等要素均与2011年记账式附息(二十四期)国债相同,即起息日为2011年11月17日,票面年利率为3.57%,按半年付息,每年5月17日、11月17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21年11月17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本期国债续发行采用多种价格(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价格,经招标确定的续发行价格为101.3元,折合年收益率为3.45%。本期国债续发行部分从12月21日起与原发行部分280.5亿元合并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