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武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
第五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的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部门。
第五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部管社团主要领导人员和部属单位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部属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贯彻实施意见。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变通运输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