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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

  (四)内部管理制度、手册、财务信息系统技术档案和操作手册等资料。
  (五)其他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任职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责任人,情节严重的审计部门可以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就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检查有关业务活动及现场,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十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审计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获取审计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记录,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须由提供审计证明材料的相关人员、单位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三十五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撰写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组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单位主要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情况、审计范围、审计方法和说明事项等。
  (二)经济责任审计情况。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重大经济决策部署情况,任期内财务收支情况、财务状况及变动情况、预算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完成情况、对外投资项目管理和收益情况、重要经济决策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有关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三)审计评价意见。王要包括: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评价、对审计发现问题的责任界定等。
  第三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将经审计组长签字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任职单位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任职单位应自接到审计组长签字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书面予以说明。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任职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审计组应认真研究,如采纳意见,可修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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