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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

  (二)授权审计是指当干部管理权限与财务隶属关系不一致时?审计部门授权具有财务收支审计管理权限的下一级审计部门直接派出审计组实施的审计。审计结束后,被授权的审计部门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向授权的审计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必要时下达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负责审计实施的下一级审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并接受授权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组织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可利用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成果。
  (一) 在利用内部审计成果时,应当评估被审计领导干部在所任职单位内部审计环境及内部审计成果的有效性,以合理确信审计结论的可靠性。
  (二) 在利用外部社会审计成果时,应当采用一定的审计程序进行评估,以合理确信审计结论的真实性。
  (三)在利用国家审计成果时,可以在给予必要审计关注的基础上加以利用。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审计组实施审计的管理,确保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审计、财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贯彻中央和上级单位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制度和工作要求,研究制订本系统、本单位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规范,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审计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十七条 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部联席会议是负责对部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管理、协调、指导、监督的议事机构。
  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部财务司、人劳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邀请其他有关司局和单位参加。
  部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司,办公室主任由财务司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担任。
  第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计划进行。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年底前应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审计部门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报请本单位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审定后,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未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由审计部门酌情予以安排。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系统、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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