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但有下列情况发生时,原则上可以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在所任职岗位工作不满一年的。
(二)领导干部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等客观原因致使经济责任审计无法正常实施的。
第六条 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具有下列审计权限;
(一)检查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事项;
(二)对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三)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依法作&给予处分的建议;
(西)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七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对拒绝、阻碍、干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审计部门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组织和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
第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有权向审计部门提出审计人员回避的要求;审计人员认为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有利害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派出审计组的审计部门决定。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提出,审计工作由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组织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可采用直接审计或授权审计的方式进行。
(一)直接审计是指审计部门直接最出审计组实施的审计。审计结束后,审计部门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向组织(人事)部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必要时下达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