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
(交财发[2011]702号)
部属各单位、部管各社团: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部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办、国办《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部制定了《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部(财务司)反映。2001年部印发的《变通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交审发[2001]776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部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办、国办《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变通运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部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单位行政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属单位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审计实际负责该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实行党委(组)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单位,还应包括单位党委(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的党委(组)副职领导干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系统、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