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磷化氢熏蒸作业管理的通知
(国粮展〔2011〕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2011年9月13日,江苏中储粮收储经销有限公司金湖粮库发生一起熏蒸作业致4人死亡事故(以下简称“9.13事故”),我局在《
关于近期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发生3起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的通报》(国粮电[2011]18号)中通报了事故情况。最近,我局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组织专家对“9.13事故”进行了深入调查分析(见附件)。为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现就加强磷化氢熏蒸作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公司要督促粮油仓储企业严格按照《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管理办法、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开展熏蒸作业,不得使用没有登记注册的药剂,不得超剂量、超范围使用药剂。要严格控制每处投放点药剂数量,防止出现磷化氢燃爆事故。熏蒸作业期间,要做好熏蒸气体浓度、粮温和氧气浓度的监测工作。采取环流熏蒸方式熏蒸作业的,只能采用仓外磷化氢发生器施药、磷化氢钢瓶施药或磷化铝粮面施药3种方法。在有关技术规范修订以前,禁止直接在通风道投放药剂。
二、加强对磷化氢熏蒸作业的管理
各省(区、市)粮食局要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规定,抓紧出台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粮油仓储企业开展熏蒸作业前,必须制订熏蒸作业方案并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要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所有实施熏蒸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粮油保管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熏蒸作业负责人应由高级及以上资格的粮油保管员担任,环流熏蒸设备应由中级及以上资格的粮油保管员操作。
三、进一步加强磷化氢熏蒸作业的安全措施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公司要督促各粮油仓储企业加强对“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的使用管理,按照防毒面具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条件,正确使用防毒面具;做好面具和滤毒罐的日常保管工作,详细记录滤毒罐的使用次数、每次使用时间等情况。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毒面具,不得使用已经超过保质期、超过规定使用时间的滤毒罐。不得在仓内氧气浓度低于19.5%时使用“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在有关部门全面完成事故原因调查之前,各粮油仓储企业如使用本次事故涉及型号的滤毒罐,必须要经安监部门指定机构确认安全有效。有条件的企业可配备“长管呼吸器”或“储气式防毒面具(又称空气呼吸器)”,强化粮油保管员的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