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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
(国函〔2011〕153号)


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海洋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国土资发〔2011〕18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间的海域行政区域界线。
  二、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海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加强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健全维护涉界海域社会稳定的协调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涉海界线纠纷,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共同促进界线附近海域社会稳定和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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