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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

  25.1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5.2  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5.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26条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律师应当协助设立企业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26.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6.2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6.3  公司章程;
  26.4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6.5  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26.6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26.7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26.8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26.9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6.10  公司住所证明;
  26.1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律师可以协助设立企业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27条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律师可以协助设立企业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27.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7.2  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7.3  公司章程;
  27.4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27.5  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27.6  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27.7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27.8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27.9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7.10  公司住所证明;
  27.1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28条 律师可以协助新公司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登记注册与变更有关手续。律师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协助新公司办理公司登记、税务、土地、房屋、车辆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 相关公司治理业务

  第29条 律师承办相关公司治理业务、参与公司治理制度建设,应当充分体现“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基本价值取向”的公司治理理念,深入了解企业文化背景、整体发展规划、股东需求、管理层与职工构成、企业所在地及所在产业的实际状况,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创新、规范操作,以律师的职业素养和一般人的谨慎注意,诚信从事公司治理业务,避免损害的发生。

  第30条 公司治理的主要目标:
  30.1  保障改制企业的平稳过渡,推动改制后新公司的规范发展和防止公司僵局的出现;
  30.2  协助新公司的国有股东代表、管理层、职工及其他相关人员,转变固有的“上下级指导”、“大股东拍板”、“等、靠、要”等经营管理思路,按公司法的规定和市场经济的要求,理解与完善公司治理;
  30.3  使得控股与非控股股东的权利和利益达到有效平衡,在公司法框架下股东均得以有效保护,实现股东价值和长期投资回报最大化,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30.4  规范股东、董事、经理、监事、职工、债权人等公司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降低公司运作成本;
  30.5  建立风险管理的总体框架,在公司治理层面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和整个公司的运作进行有效控制,对管理层、骨干职工的活动和业绩进行监督和保持必要的激励,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

  第31条 公司治理操作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31.1  根据公司的实际需求进行公司治理设计,在法律框架下,平衡公司参与各方的利益,保障公司稳定发展;
  31.2  明确股东、董事、经理和监事的权利与责任,公平地对待所有股东,强化董事与股东之间的有效沟通机制;
  31.3  强化单个董事及整个董事会的责任,包括完善董事会的结构与决策程序,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使董事会的决策和运作真正符合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避免内部人控制或大股东操纵;
  31.4  保持董事会应有的独立性,根据企业实际需要设计董事会下属各专业委员会,并明确其职责;
  31.5  强化对管理层、职工的业绩和行为的监督与考核机制,有效运用薪酬设计激发个人潜能,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第32条 股权结构设置与公司治理密切相关,不同的股权结构会导致不同的公司治理设计模式。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后的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时,对股权设置问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32.1  结合股权重组具体情况、公司发展战略,适时向重组相关方提出公司性质界定与股权结构设置建议;
  32.2  对于众多职工拟参与增资扩股、职工仅倾向于获取股权分红的改制后企业,为避免股东会决策效率降低等后果,律师可以提出信托持股建议,并制作信托持股的法律文件;
  32.3  对于因种种原因不参与企业管理、仅获取股权分红的股东,律师了解其合法需求后,可以提供股东表决权信托的法律文件,由该股东与其他相关股东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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