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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

  7.1.3  与改制企业设立相关的政府有权部门的批文;
  7.1.4  与业务经营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
  7.1.5  企业取得的资格认定证书,如业务经营许可证等;
  7.1.6  企业变更登记事项的申请与批准文件;
  7.1.7  审计、评估报告;
  7.1.8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
  7.1.9  企业分支机构和企业对外投资证明;
  7.1.10  税务登记证以及有关税收优惠情况说明及批文;
  7.1.11  外汇登记证;
  7.1.12  海关登记证明;
  7.1.13  企业已经取得的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文件;
  7.1.14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7.2  对“基本运营结构”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7.2.1  企业目前的股本结构或出资人出资情况的说明;
  7.2.2  有关企业目前的管理结构、薪酬体系的文件;
  7.2.3  有关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与风险控制制度的文件。
  7.3  对“股权情况”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7.3.1  有关企业的股权结构及其演变过程的证明文件;
  7.3.2  股权有无质押或其他形式权利行使障碍的证明文件;
  7.3.3  有关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金额的证明文件;
  7.3.4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权属证明文件及权属变更登记文件。
  7.4  对“有形资产情况”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7.4.1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房屋产权及重要设备的清单;
  7.4.2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有关房屋及重要设备租赁的文件;
  7.4.3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有关海关免税的机械设备(车辆)的证明文件;
  7.4.4  企业其他有形资产的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
  7.5  对“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情况”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7.5.1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对各项软件、产品等无形资产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清单,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
  7.5.2  所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注册登记证明及协议;
  7.5.3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土地使用权证、租赁土地的协议;
  7.5.4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重大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相关协议。
  7.6  对改制企业所签署或者有关联关系的“重大合同情况”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7.6.1  任何与企业及其附属机构股权有关的合同;
  7.6.2  任何在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的动产或不动产设定的所有抵押、质押、留置权等担保权益或其他与权益限制相关的合同;
  7.6.3  企业及其关联机构的兼并、分立、合并、歇业、清算、破产的相关合同;
  7.6.4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所有重要服务协议;
  7.6.5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所有重要许可协议、特许安排及附有条件的买卖合同;
  7.6.6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所有重要能源与原材料或必需品的供应合同;
  7.6.7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重大保险合同;
  7.6.8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改制前签署的任何与合并、联合、重组、收购或出售有关的重要文件;
  7.6.9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与主要客户签订的其他与其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7.6.10  其他重要合同,如联营合同、征用土地合同、大额贷款或拆借合同、重大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或投资参/控股及利润共享的合同或协议等。
  7.7  对改制企业“重大债权债务”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7.7.1  有关公司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的真实性及完整性;
  7.7.2  应付款项是否与业务相关,有无异常负债;
  7.7.3  有无其他或有事项;
  7.7.4  有无提供抵押担保的债权债务及具体情况;
  7.7.5  有无因债权债务事项而可能引发的纠纷等。
  7.8  律师需要调查改制企业所涉及的“重大法律纠纷、行政处罚等情况”的,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7.8.1  企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索赔要求及政府部门之调查或质询的详细情况;
  7.8.2  企业违反或被告知违反卫生、防火、建筑、规划、安全、环保等方面之法律、法规、通知的情况;
  7.8.3  企业所知晓的将来可能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索赔要求、政府部门的调查或质询的事实。
  7.9  律师需要调查改制企业“人员基本情况”的,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7.9.1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7.9.2  企业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样本;
  7.9.3  企业工会组织的情况和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或协议;
  7.9.4  企业职工福利政策;
  7.9.5  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7.10  律师还可以依据改制计划、特点与要求的不同,要求委托人以及被调查对象提供其他各类相关文件或信息。

  第8条 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8.1  律师应当保持与委托人以及被调查对象的良好沟通,以便将律师在调查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及时反馈给委托人。
  8.2  律师应当注意同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律师在工作中应当同其他中介机构相互配合,确保改制项目顺利完成。
  8.3  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认真审核、比对相关资料。如果发现相关资料存在矛盾或者不一致,应当要求委托人予以核实,也可以商请其他中介机构协助调查,或由律师再次调查,以保证尽职调查的准确性。
  8.4  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注意收集完整的调查资料,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获得与改制或产权转让有重大关系的文件和证据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中明确说明。
  8.5  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制作工作底稿以防范执业风险。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记录清晰并适宜长期保存。
  8.6  未经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同意,律师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或服务结束后均不应将获悉的相关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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