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指导律师应当指导实习人员,在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期间,需要遵守下列工作规范:
(一)在接受委托担任法律顾问后,应当对聘用单位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建立客户档案;
(二)就有关问题向聘用单位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应当要求委托人就其提供的材料作出承诺;
(三)法律顾问合同是由客户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签订,遇有疑难问题的话,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研究;
(四)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和解除法律顾问合同后,都必须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
(五)应当定期向客户通报法律服务情况。
第四章 其他业务
第二十六条 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起草法律咨询文书和合同时,应当强调掌握下列技能:
(一)起草法律文件前,应当清楚了解当事人的要求,了解法律文件所面向的对象,进行相应的调研,制订文件大纲;
(二)起草咨询文书时,应当注意咨询文书的结构设计,以及前期准备、草拟、定稿和确认等工作过程;
(三)起草商务合同时,应当注意合同结构的严谨性,熟悉合同起草的工作过程,注意保证合同条款合法有效,各方权利义务约定具体、明确,合同内容便于履行,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控制法律风险,确保其实现预期的合法利益;同时要注重文本版面整洁美观,文字通顺规范,标点符号准确无误。
第二十七条 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参与商务谈判时,应当强调掌握下列技能:
(一)谈判前应当对谈判事项背景和当事人期望值进行了解,掌握本方谈判的基本情况,确定工作分工、谈判基本方向,进行谈判内容的准备;
(二)律师参与谈判时,应当基于本方委托人的立场,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达成的协议不偏离合法的轨道;坚持原则,适当灵活;非经委托人明确授权不对谈判事项作出承诺、接受或者否定的意思表示;避免将个人好恶带入谈判。
第二十八条 指导律师应当根据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及其本人的专业特长,指导实习人员掌握下列律师业务中的一项或者几项,为实习人员执业做好充分准备:
(一)公司法律业务;
(二)金融、证券法律业务;
(三)房地产法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