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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

  (五)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者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情形。
  遇有上述情形时,律师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因拒绝辩护、代理而解除委托关系的,律师可以保留与委托人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件的复印件,并应当制作备忘录,注明解除委托关系的原因,并附上相关解除委托关系的手续,整理案卷归档。

  第十三条 指导律师应当告知实习人员在办理受托法律事务时,注意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在审判程序结束时,应当写出结案报告或者其他结案文书,依照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整理案卷归档。
  实习期间,每名实习人员都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进行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的表现作出点评。

第二章 诉讼与仲裁

  第十四条 指导律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参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业务指引,指导实习人员掌握诉讼与仲裁的基本程序和技巧。

  第十五条 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协助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要求实习人员遵守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的基本原则:
  (一)不得伪造证据。严禁为达到诉讼意图或目的,改变证据的内容、形式或者属性;
  (二)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应当以客观求实的态度对待证据材料,不得以本人的好恶选择证据,不得以自己的主观想像去改变证据原有的形态及内容;
  (三)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四)不得妨碍他人合法取得证据;
  (五)不得向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
  (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律师,不得接受该案委托或者继续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或代理人。
  指导律师应当结合法律规定和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系统地向实习人员讲解并示范调查取证工作的重点和要求,必要时可以要求实习人员撰写学习体会或者学习心得。

  第十六条 在调查取证时,指导律师应当告诫实习人员注意下列工作规范:
  (一)调查取证,应当执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表明身份。向证人调查取证时,以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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