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经委托人同意,不得运用来自于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得到的信息牟取对委托人有损害的利益;
3.除依照相关规定收取法律服务费用之外,不得与委托人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约定胜诉后将争议标的物以出售等形式归自己所有,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者为自己的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诉讼标的物。
(九)委托代理关系建立后,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十)非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将委托人所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他人办理;
(十一)非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因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经济负担;
(十二)律师在办理受托法律事务过程中,应当主动将工作情况向委托人通报;受托关系结束后,律师应当及时把委托事务的完成情况告知委托人;
(十三)遇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律师应当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委托人利益,并积极向委托人交还材料、证据原件或复印件。委托代理协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返还委托人预付的律师费用;
(十四)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律师不得再以被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十五)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律师仍然负有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实习人员应当掌握律师事务所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几种情形:
(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达成协议;
(二)律师事务所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三)发现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
(四)律师因健康状况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代理,另更换承办律师的建议不被委托人认可;
(五)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
出现上述情形时,律师应当立即向委托人发出通知,并协商对相关事宜作出安排。
终止委托关系的,应当制作备忘录,注明解除委托关系的原因,并整理案卷归档。
第十二条 实习人员应当掌握律师事务所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的几种情形:
(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二)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基于职业经验判断无法实现的代理目标;
(三)经合理催告,委托人仍未履行其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的义务;
(四)律师向委托人继续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者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