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应当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
(三)不得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
(四)接受委托时必须与委托人明确约定委托权限。需要特别授权的,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五)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对案件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预见性、分析性的结论意见,但不得作虚假承诺。律师依据事实证据和现行法律对某一案件作出某种判断时,应当向委托人表明作出的此种判断仅代表个人意见;
(六)遇有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情况时,律师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
实习期间,每名实习人员至少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加3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活动结束后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的表现作出点评。
第十条 与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建立之后,指导律师应当告诫实习人员注意下列事项:
(一)律师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后,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向当事人作出虚假承诺;
(二)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存在的或者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三)委托代理关系建立后,律师只能在委托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不得擅自超越委托权限。委托权限不明确的,律师应当主动提示委托人;
(四)律师在办理受托事务过程中,发现委托人所授权限不能适应需要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在未经委托人同意或者办理有关的授权委托手续之前,律师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法律事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确保其不遭灭失或毁损;
(六)律师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保密信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律师可以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1.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的信息;
2.律师在代理过程中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
3.保密可能导致国家或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可能导致人身伤亡等严重事件发生;
4.依法可以公开的其他情形。
(七)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
(八)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
1.不得向委托人索取财物,不得获得其他不利于委托人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