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公证员任免职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7年10月19日 司复[2007]15号)
江苏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公证员免职及任命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司办〔2007〕100号)收悉。经研究,根据《
公证法》和《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1.公证员调离公证机构的,应当辞去公证员职务;不辞职的,其调离公证机构,即视为已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由原所在公证机构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免职申请,并由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根据《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规定程序办理。
2.《
公证法》施行前调离公证机构但未免去公证员职务的人员以及《
公证法》和《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施行后免去公证员职务的人员,现回到公证机构申请担任公证员的,应当根据《
公证法》和《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履行公证员任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