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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系统执法督查督办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二)督办方式

  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将符合条件的案件报请我局督办。报请督办应按规定的格式(请见附件)报送,并附送全面的案件材料。我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进行督办,向相关地方知识产权局发出督办函,对申请督办局及时给予回复。

  根据实际情况,可对有关案件进行公开挂牌督办。

  (三)工作要求

  有关地方知识产权局在收到案件督办函后,应根据法律与事实,按照督办函的具体要求,积极办理案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案件办理的进展、处理结果及跟踪情况报送我局。对存在恶意、群体、反复专利侵权行为和严重假冒专利行为者,要依法加大惩处力度,震慑不法分子。对于跨地区、群体侵权假冒案件,相关地方知识产权局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对督办案件材料应建档。

  案件督办执行情况将作为我局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安排任务的重要依据。

  附件:专利行政执法督办案件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专利行政执法督办案件申请表
    年  编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人员填写)

案件名称

 

案件办理

联 系 人

姓 名

 

职 务

 

办公电话

 

手 机

 

被控侵权人或假冒专利行为人信息

名称或者姓名

 

职 务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地 址

 

立案日期

 

案情简述

包括案由、简单案情介绍、案件处理过程等。

 

(可加附页)

     

案件材料复印件装订随本表一并报送。

申请督办

意见

   

(省(区、市)知识产权局)

申请单位负责人(单位盖章及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督办部门

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

督办部门负责人(单位盖章及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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