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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矫治纲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矫治纲要》的通知
(2007年4月23日 司发通[2007]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矫治纲要》已经2007年第六次部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矫治纲要

  前言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从创立至今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五十年来,劳动教养机关始终紧紧围绕社会经济发展、国家政治稳定的大局,成功地教育矫治了一大批违法和轻微犯罪人员,为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劳动教养制度向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改革的进程将进一步加快,劳动教养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劳动教养场所是改造人、造就人的特殊学校。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教育、感化、挽救是劳动教养工作的方针,把违法人员和轻微犯罪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是劳动教养工作的根本宗旨,教育矫治性是劳动教养制度最本质的特征。近年来,全国劳动教养机关大力推进劳教管理工作改革,加快教育矫治工作的科学化进程,进一步更新教育观念,创新教育内容,改进教育方法,完善教育矫治质量的评价体系,使劳动教养人员接受教育的积极性明显增强,劳动教养场所教育挽救质量稳步提升。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全面部署。加强劳动教养教育矫治工作,提高教育矫治质量,是劳动教养机关必须承担的重要职责,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当前,劳动教养人员的构成日趋复杂,教育矫治难度加大。与此相比,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矫治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还有待增强,教育矫治的方法、手段还有待创新,教育矫治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劳动教养机关必须与时俱进,积极应对新挑战,适应新要求,努力探索新形势下教育矫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增强教育矫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做好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矫治工作,最大限度地为社会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构建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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