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变更调整事项(进度调整除外)原则上应在征求意见之前完成。在征求意见或审查会之后完成的,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况重新征求意见或组织专家审查。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 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阶段,主编单位报送的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准编制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标准编制筹备工作进展,标准编制的依据、背景、意义,标准编制的工作基础,主要技术内容和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需要开展的专题调查、研究、试验和测试验证,需要开展的专题论证,主编、参编单位组成,编制组人员,进度计划安排。
(二)标准编写大纲,具体分工;
(三)拟召开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的时间、地点、日程安排、人员安排。
第十一条 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会议纪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的主要情况,讨论确定的主要事项,参会人员名单。
(二)经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确定的标准编写大纲、具体分工、标准编制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原则上要求全体编制组人员到会,主编单位的主要编制人员应全程参加。
第十三条 征求意见阶段主编单位报送的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求意见函。
(二)标准征求意见稿及条文说明(产品标准为编制说明),内容应完整并应符合标准编写规定。
(三)已开展的专题调查、研究、试验和测试验证情况,已开展的专题论证情况。
(四)尚未开展的工作以及未按计划完成的工作情况说明,需要调整的专题调查、研究、试验和测试验证情况说明。
(五)拟定向征集意见的单位及专家名单,定向征集意见的范围。
第十四条 审查会前主编单位报送的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送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标准编写任务来源,标准编写过程简介,开展的专题论证、主要调查、研究、试验、测试验证成果,与相关标准的协调处理情况。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简介。强制性条文及条文说明应逐条列出,并说明拟作为强制性条文的理由。需要提请专家审议解决的事项。节能减排专项报告、经济社会效益预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