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审查会由标委会主持并宣读审查专家名单。一般情况下,标定所应全程参会并提出审查工作要求。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视情况参加。
(六)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主编单位负责将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按要求上传至ccsn,标委会负责督促,标定所负责检查落实。
(七)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印发会议通知的单位负责印发会议纪要,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标委会及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审查专家。
第七条 报批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编单位完成报批稿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标委会报送材料,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
(二)标委会审查意见以电子邮件方式答复主编单位,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视情况抄送审查组专家和编制组成员。审查合格后,标委会向主编单位出具书面审查合格意见。
(三)对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经标委会初审后,由标委会秘书处书面征求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强条委)意见,强条委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四)主编单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文报送纸质报批材料(含标委会出具的审查意见)。行文的同时应将材料以电子邮件方式报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标委会。根据工作需要,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相关意见。
(五)标定司接到部办公厅批示后,委托标定所具体负责审查、协调,经与主编单位协商修改后,按程序签字后报标定司。期间重大事项标定所应及时报标定司。
(六)标定司按程序审核,审核同意后,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主编单位将最终修改完成的报批材料上传至ccsn,主编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传。标定司从ccsn下载并打印报批稿及条文说明,办理批准手续。
(六)有强制性条文的产品标准,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标准编制过程中的讨论协调会等其他工作,由主编单位自行安排,标准征求意见前的定稿会,标委会应尽可能参加。
第九条 标准名称变更、主编单位变更、适用范围调整、主要技术内容调整、编制工作进度调整等事项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编单位向标定司报送请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由主编单位先行请示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经同意后向标定司报送请示。
(二)标定司商有关单位研究,并函复主编单位,抄标定所、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及标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