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议由标委会(或相关业务主管单位)主持并宣读编制组成员名单,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视情况参加,并对编制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要求。
(五)会议结束3个工作日内,由主编单位负责将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按要求上传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以下简称ccsn),标委会负责督促,标定所负责检查落实。
(六)会议结束5个工作日内,由印发会议通知的单位印发会议纪要,发全体参会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标委会。可同时发送电子邮件。
第五条 征求意见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编单位完成征求意见稿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标委会报送材料,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
(二)标委会审查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答复主编单位,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审查合格后,标委会将材料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标定所,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主编单位。
(三)标定所审查合格后,以电子邮件方式答复主编单位,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委会。
(四)主编单位负责将相关材料按要求上传至ccsn,并告知标定所、标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标定所负责将征求意见稿挂网。网上征求意见时间为20个工作日。
(五)网上征求意见开始后,标委会秘书处应同时通知标委会委员从ccsn上提交修改意见。网上征求意见期满,由主编单位负责汇总网上反馈意见,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六)网上征求意见开始后,主编单位应同时印发定向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单位及专家不少于30个。
(七)有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征求意见的标准,由标定司(或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印发书面征求意见函。
第六条 审查会相关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编单位在完成送审准备工作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标委会报送材料,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
(二)标委会进行审查,视情况可组织标委会委员和审查会拟邀请的专家进行初步函审。标委会的审查意见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给主编单位,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
(三)达到会审条件后,标委会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标定所报送审查会相关材料,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主编单位。标定所进行审核,并商标定司同意后,由标定所以电子邮件方式答复标委会,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及主编单位。
(四)审查会通知由标委会(或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印发,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及主编单位、参编单位。标准编制组成员原则上应全体参加会议。审查会前应至少提前一周将标准送审稿、条文说明(产品标准为编制说明)、送审报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材料送达与会专家审查。可同时发送电子邮件。